以上设计的目的,在于使不同的案件进入不同的审理程序,加快纠纷的类型化处理,提高诉讼效率。
毛泽东谈到2001年中国将成为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工业国,无疑这是对人类进步事业的重大贡献。如果要说两篇文章,哪篇更易让人接受,还是第一篇文章让人更好理解。
文章的倾向是批判教条主义,官僚主义,并指明其恶果就是破坏党和国家的民主制度这样一个很大的危险性。这话不为不重,不失为中国今后努力的方向。这怎么不让他老人家高兴呢?但我们采用了另一种方式的方针、路线、政策、法律,并名之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他老人家可能万万没有想到,我想他也未必赞同!我认为全面肯定毛泽东容易,全面否定他也容易。两论文中的最终结论也是消灭阶级,人类最后总是要走到光明目的地。确实今天的中国国民生产总值已居世界第二,外汇储备占世界第一,还是世界上最大的债权国,国际地位也空前提高(同时存在的问题和危险也不少)。
其实一论、再论两篇文章在阐述无产阶级专政的问题上,已经有了一些极宝贵的、不断探索、前进的真理火花,如两论对两类矛盾、民主和法制、制度建设等课题的提出,都是解决社会主义国家内部问题、治国理政的重要思路。总之1956年可能是个希望之年,也可能是中国形势的逆转之年。二、影响法官实践公平正义因素公平正义的实践,需要法官具有哲学家的智慧、政治家的胸怀、法律家的智慧,不管是能力水平,还是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
但是,人民往往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在过去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行政兼理司法的衙门从来都是腐败纵生,绝不是一个能够主持公道的地方。中国传统社会被认为是一个厌诉的社会,这其中的原因被归结很多方面。如果把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它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我们常说的,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实际中,影响法官实践公平正义的因素有很多方面,概括起来主要的有,一是法官的智识水平达不到实践的要求。一、公平正义的时代内涵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与进步的重要尺度。
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封建主义、官僚主义的影响很深,即便是到现在,某些官僚主义的毒害还没有完全消除,极少数的法官在工作中存在着对待当事人态度不热情,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不关心等官僚主义的作风。这些年轻法官,在法学院所受的更多的是西方式的法学教育,这其中就包括对司法本质特征的认识,而对中国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对中国共产党的法律传统缺乏了解,甚至存在误解。实现了推动三项重点工作与辖区实际相结合、人才培养与矛盾化解相结合、职业化建设与贴近群众相结合等三结合的工作成效。调解的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以司法的公正性为保障的。
自去年以来,怀柔法院开展坚持能动司法、践行为民宗旨主题岗位实践活动,或者称为法官下乡活动,目的就是为青年法官和预备法官接触基层提供机会。近年来,怀柔法院开展的学习活动有优秀法官庭审观摩、优秀法官带教制、推广远程视频学习等,广大法官的学习平台更加宽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一分为二的哲学在中国人的眼里就显得很陌生,以此为指导的四方的审判思维也就很难为中国的民众所接受。
群众路线是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也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西方的哲学是一分为二的哲学,在相互对立的事物中总要作出善、恶,对、错,正义、不正义等判断。
但是,不管社会怎么发展,形式多么复杂,人民法官必须为老百姓办实事,切切实实把方便、实惠带给群众这一总的要求始终不会变。只有有了这样良好的情趣,才会有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知,才能在自己的司法实践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要搭建实践平台,注重年轻法官的培养锻炼。但是,由于那一个时期,外有帝国主义入侵,内有政治腐败、军阀混战等,可以说是内忧外患,民不聊生。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和谐的思想是贯穿中国哲学史的一条主线。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树江,‘法官下乡是区法院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并取得了很好效果,请在抓好总结宣传同时,继续完善措施,抓出更大成效。具体要求是开展矛盾调处,进行法制宣传,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群众工作的有效方法,并较好工作日记。
我们遗憾地看到,一些法官,甚至是大法官,丧失了作为一名法官,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甚至是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的良知,腐化堕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引起了很坏的示范效应。年轻法官是法院的未来和希望,是司法战线实践公平正义的主体力量之一。
社会中存在着影响法官实践公平正义的不良因素。公平正义还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新时期人民法官只有坚持走和谐司法的路线,才能真正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但是,社会必定不同于大自然,不同的社会之间有着各自的文化特殊性。
法官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法官的行为是社会公众行为的典范。法官的智识水平达不到实践的要求。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还有待提升。三是社会中存在着影响法官实践公平正义的不良因素。
这两面的缺失是由当前法官队伍的构成情况决定的。毋庸置讳,这种哲学思想在自然科学领域里创造出了极其丰硕的成果。
如果以法官的职业化程度为中轴的话,法官的能力素质方面的缺陷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是文化水平偏低,职业化程度不够,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法律纠纷。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原副书记、首都综治办主任李万钧就该项工作批示:……请总结怀柔经验,纳入明年队伍建设重点工作中,作为政法机关推进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
从太平天国起义、义和团运动,到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等,以至于五四新文化运动,都是社会有识之士为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而发起的政治和社会革命。第一期被选派的干警,与乡镇、村组进行座谈达50多次,参与农村纠纷调解78次,其中成功化解66起。
走和谐司法的路子,就要坚持司法审判工作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要在实现法律效果的同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官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不可能与社会完全绝缘,必然也会受到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这些脱离中国社会实际,脱离人民群众的做法,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不好的影响,使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对法官存在偏见,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权威,也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历史证明,这样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如果没有社会的稳定作为保障,只能是天方夜谭。
时代在发展,反映时代要求的法律也在不断变动。年轻法官,大都是接受过正规法学院校的教育,法律知识水平高,对西方法律哲学、法律文化了解深入、认同感强,他们缺少的是对国情的认识,对民风的了解,以及化解矛盾纠纷所需要的综合素质能力,这同样影响着他们对公平正义的实践。
和谐讲求的是万事求其平衡,不走极端,要在相互对立的事物中寻找共同点,并以此作为支点发现事物协调共处的方式。在现代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模式,是以司法公正作为最终保障的。
由此看来,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社会和谐是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坚实保障。如果司法是腐败和不公正的,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就会沦为压迫一方当事人,甚至是双方当事人被迫接受的纠纷解决模式,不公平就会浸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其危害胜过任何一个公权力部门的类似行为。